李梅樹紀念館永續發展基金
籌措管理與運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3月24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審定
第一條 基金設立目的
財團法人李梅樹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藝術文化、傳承、守護、教育為宗旨,永續經營及發展「李梅樹紀念館」並健全財務運作機制,多元營運經費,特設置李梅樹紀念館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條 基金性質
本基金之性質為李梅樹紀念館(以下簡稱紀念館)專屬營運準備金。
本會得動支本基金,以推展紀念館活動及本基金籌措與管理相關活動。
第三條 基金之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界捐贈收入。
(二)政府補助收入。
(三)各種義賣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第四條 基金之捐贈與誌謝
本基金得接受各界之捐贈。
捐贈本基金者,本會除應依法掣發捐贈收據給捐贈者外,並得對捐贈者致贈感謝狀、紀念品、回饋禮、立碑誌謝或舉辦公開誌謝儀式。
第五條 基金之籌措與目標
本會得於每一會計年度訂定目標,製作文宣、舉辦義賣、募款或其他相關活動,以籌措本基金。
本會董事、本會所屬職員及志工均得依個別情況協助本會勸募、籌措本基金。
第六條 基金之專戶儲存與管理
本基金之相關收入應存入本會在板信銀行文化分行開設之活存專戶。
本基金專戶之存款餘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應適時就該額度辦理從活存轉定存。
第七條 基金之動支與運用
本會祕書處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該年度紀念館活動計畫書(含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提報董事會審定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分別函送各公私部門與熱心人士爭取補助或贊助。
本會祕書處動支本基金應依據並符合紀念館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概算以執行。
本會祕書處為研擬紀念館活動計畫書及為籌建新館與其衍生之租金支出、典藏品修復費、建物暨設備修繕費、維護費、保險費或其他相關費用、執行紀念館計畫所生人事費用、業務費用、活動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文宣費用、印刷費用、設計費用、製作費用、材料費用、攝影費用、影音費用、場地費用、設備費用、行政費用、文書費用、郵電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除本會因舉辦該年度紀念館活動有相關收入可供支應外,均得動支運用本基金。
第八條 基金之收支會計與徵信
本會祕書處應經常整理本基金之各項相關收入與支出,分類彙整,並建立本基金捐贈者芳名錄。
本會祕書處應於每月底(每年底)編擬當月(當年)本基金之相關收支會計報表及本基金捐贈者芳名錄,簽呈財務長、董事長核可後,提報董事會議備查。
本會祕書處應於董事會議備查後,將當月(當年)本基金相關收支會計報表及本基金捐贈者芳名錄公告,以資公開徵信。
第九條 發佈施行
本作業要點經董事會審定後,發佈施行。其修訂,亦同。